週日, 25 九月 2016 00:25

藥物安全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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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澳市面上流通的藥物,是按安全性及臨床使用的特點區分的:只供醫院使用藥物(UH)、處方藥物(PMO)及非處方藥物(OTC)三個類別。所有處方藥物的外包裝上均標有“衛生局處方藥物”式樣以資識別(見圖示)。由於處方藥物比非處方藥物的使用風險較高,為了自身用藥安全,市民須經過醫生診斷和指導後,憑醫生處方到藥房購買處方藥物。若在用藥方面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醫生或藥劑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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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醫生可向病人供應自行處方的藥物,但不包括依法受管制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疫苗、血液製品及其他受管制的藥物。另外,亦不可將兩種或以上的藥物放於一個包裝容器內(即一個藥樽或藥袋只能放一種藥物),且藥物包裝上必須附有醫生的姓名及藥物的名稱。

    

病人有權要求醫生給予處方,然後由私家醫生供應藥物或由病人自行到藥房購藥。病人及私家醫生應致力共同維護病人的權益和用藥安全,如病人感到自身的取藥資訊權或處方選擇權受到侵害時,可致電2871-3734向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反映,衛生局會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

    

如市民(尤其長期病患者)平日在家中若有儲存藥物,則須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市民應按照藥物包裝上所標示的貯存條件適當保存藥物,要定期檢查藥物有沒有過期或變質;一般的藥物只需存放在陰涼、乾燥的地方,注意不應該將藥物放在洗手間內,以免潮濕的環境令到藥物容易變質;如必須冷藏的藥物,通常在外包裝上都會特別註明,不過要注意,不是所有藥物都適宜放在雪櫃內保存。

    

過期的藥物不但會減低或失去藥效,更會損害健康。居民應定期檢查家中的藥物,如有過期、變質或者標籤不明確的藥物應集中擺放處理,送到各區衛生中心、仁伯爵綜合醫院或藥物事務廳的藥物收集箱,衛生局會將收集到的藥物送往“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統一銷毀。衛生局鼓勵居民透過上述渠道處理過期藥物,避免因隨意棄置而影響生態環境,消除藥物安全隱患。 

    

藥物事務廳

來源︰澳門日報

上次修改於 週一, 26 九月 201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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