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特區政府透過制定本行政法規,為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
開業前登記 實體店不能於住宅經營
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有關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此外,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未登記禁外賣平台上架
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放。
罰款
法規就登記制度訂定有關行政處罰,違法者可被罰款澳門元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