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三, 12 四月 2017 00:06

台灣旅客可使用《台胞證》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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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公佈自2017年4月10日起,台灣地區居民可憑《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經本澳各邊境站出入境。澳門與台灣地區兩地民間交往頻繁,每年約有100萬人次台灣地區旅客訪澳,為本澳三大旅客客源之一。

 

 

治安警察局將沿用原有的入境規範,對《台胞證》持用人豁免簽註及入境許可,且對其是否前往内地不設限制,持用人可獲批給最多30日逗留許可。新規定不影響台灣地區居民沿用原有進出本澳的旅遊證件,但必須注意,若交替使用不同證件進出本澳,邊境站將會合併不同證件的留澳情況批給應有的逗留期。



台灣地區居民持用《台胞證》進入本澳僅屬旅遊性質,期間不可申請為就學、工作或其他類別的“逗留的特別許可”,亦不可提出定居申請。入境後如有需要,持用人可申請最多90日的“逗留許可之延長”。



現時,過半台灣地區旅客入境本澳後,會繼續前往內地或香港。而《台胞證》早已是台灣地區居民用作出入境中國內地與香港的有效證件,把《台胞證》增列為進出本澳的旅遊性質證件,可方便持有人使用同一證件往來澳門、香港及内地。



如對相關措施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出入境事務廳24小時查詢熱線2872 5488。

上次修改於 週四, 13 四月 2017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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