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 18 六月 2012 06:00

你僭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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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住戶為了保障家居安全,通常會加裝一些附加物作為防盜、防墮人及防墮物的安全設施。然而,基於種種原因,本澳樓宇現存大部分附加物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也起不到實際防盜及安全作用,影響鄰里關係之餘,更會破壞樓宇結構,導致大廈外牆滲漏水,加速樓宇殘舊,弊大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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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務運輸局根據近年實務操作經驗及回應社會有關訴求,整理了現行法律法規相關條文,並編撰成《樓宇防盜及安全設施指引》。“指引”主要就樓宇外牆窗戶、露台及公共通道等相對應位置安裝合法附加物作出明確規範,方便市民遵守和依循。政府冀望藉推出“指引”,能達到既滿足住戶上述“三防”目的,同時亦起到保障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和公眾利益的“三保”作用。



到底怎樣算是合法附加物?怎樣為之非法僭建呢?你又有否觸犯法例而不自知?


 《樓宇防盜及安全設施指引》簡表

允許安裝

禁止安裝

在樓宇外牆窗戶上加裝防盜及安全設施

(1)在室內範圍安裝窗花(要設置尺寸不少於最大窗扇的逃生開口);

(2)在室內範圍安裝“預拉力式防盜鋼絲”。

(1)花籠;

(2)簷篷;

(3)花架。

在樓宇外牆露台上加裝防盜及安全設施

(1)預拉力式防盜鋼絲;

(2)非凸出式固定式欄柵(有面積不少於0.6米0.8米的逃生口);

(3)非凸出式和非密封式攬閘或捲閘。

(1)花籠;

(2)簷篷;

(3)花架。

樓宇(住宅、宿舍及收容所)之公共通道上加裝閘門

(1)趟閘;

(2)攬閘;

(3)不阻礙疏散通道的向外開啟式掩閘。

(1)佔用共有部分;

(2)阻塞疏散通道;

(3)門扇在完全開啟後阻礙防火門及防火設施使用;

(4)門扇開啟方向與逃生方向不一致;

(5)影響到其他住戶。

非住宅用途樓宇(商場、寫字樓、商業樓宇、酒店及工廠等)之公共通道上加裝閘門

(1)趟閘;

(2)攬閘;

(3)不阻礙疏散通道的向外開啟式掩閘。

(1)佔用共有部分;

(2)阻塞疏散通道;

(3)禁止安裝門扇向逃生通道(如走廊及樓梯)方向開啟的閘門(掩閘),但掩閘的門扇開啟時,對出空間的最少寬度大於或等於各相連通道的寬度總和,則不在此限。

樓宇天台通天平台退縮平台上加裝附加物

(1)以非固定方式安裝防墮安全網*;

(2)以非固定方式安裝防墮傘篷*。

(1)禁止以固定安裝方式設置附加物,如天台屋、平台屋及鐵篷等。

註*:不引致衛生問題、不影響消防救援工作及不影響他人為前提。


為了讓市民多認識“指引”內容,土地工務運輸局將透過多渠道和多方式進行推廣。市民亦可到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http://www.dssopt.gov.mo瀏覽或下載“指引”;又或者到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大樓地下或水坑尾政府資訊中心索取“指引”文本。“指引”內容將因應社會發展需要會作不定期更新,政府會適時公布及解釋更新的內容。

上次修改於 週四, 21 六月 201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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