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 09 十一月 2021 12:24

下週起旅客入境須備維生款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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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資源”是行政當局審查非居民是否符合入境資格的條件之一,現行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規定,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的非居民,可被拒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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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1月15日,非澳門居民入境須證明具備維生資源金額至少澳門元五千將作調整,七日內最少五千元,兩周最少一萬元,三周內最少一萬五千元;超過三周則為最少二萬元,不俱備者澳門警方有權拒絕其入境。另外,同行成員金額按每人增加百分之八十計算。所需金額不一定為現金,可為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澳門接受的電子錢包等。

 

 

在過去的十多年中,治安警察局執行現行規定,並將維生資源標準訂定為每日500澳門元,且僅接受現金形式展示。2019年至今,因無法出示足夠維生資源而被拒絕入境的非居民有約2,100人次,當中外籍人士約1,800人次,佔86%。

 

 

另外,批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治安警察局可以豁免或減少所要求的金額,例如非居民出示已支付住宿證明、出示文件顯示其相應之財務能力或可供在澳門支配之實際等值金額(如:銀行擔保、保證保險、動產或不動產收益等)。如果非居民提交本澳實體或居民簽發的相關聲明書,明確承擔返回費用及食宿,則可獲豁免出示維生資源。



對非居民作入境維生資源審查,不但可以佐證其合法的來澳目的,亦可避免或減輕其等滯留本澳時,對特區造成的經濟負擔和治安風險。目前,治安警察局的審查,主要針對抵澳時申請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的非居民,以及過往逾期情況嚴重或有情報顯示有滯留風險的國家國民/地區居民。一般情況下,經適當審批程序而獲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例如外地僱員、外地學生等,並非重點審查對象。但是,外地僱員於首次入境時,應至少具備相當於5,000澳門元的維生資源。

上次修改於 週四, 11 十一月 202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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