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下簡稱“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該任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指明的就任日期起計。第四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12月19日屆滿。
今(17)日出版的第24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第94/2019號行政命令,訂定2019年8月25日為行政長官選舉日。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由4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