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公佈消息,廣東省(不含深圳)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退稅對象包括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其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退稅物品尚未啟用和消費、離境日離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以發票開具時間為准)、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者隨行李托運出境的商品可退稅。
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11%,但退稅代理機構需要收取2%手續費,也就是說,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物後,可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9%的比例金額申請退稅。
來源︰廣東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