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 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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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 24 五月 2009 11:33 |
藥物開啟後有效期縮短藥物出廠時,都會標註着一個有效日期,通常有效期都設定為藥物製成後的兩至三年,因為藥物在存放期間有效成分會不斷減少,當有效成分由原來的100%減至90%以下時,藥物便定為過期。這個遞減的速度,會受儲存的環境所影響,如溫度高、濕度大及受陽光照射等,都會加快有效成分流失。所以我們要把藥物放在陰涼、乾爽和兒童取不到的地方。
印在藥物樽上或包裝上的有效日期,只能保證藥效在原封的包裝內和存放於適當的環境下可維持到有效期當日。但當包裝或藥樽被打開後,藥物的有效期便會比原本的日期大為縮減。假設藥物製造商印在藥丸樽上的有效期為三年,當藥樽被開啟後,它的使用有效期便應縮短為少於一年。有些個別藥物因特別容易受溫度和濕度影響,所以它們的使用有效期會更短。
內服的藥水在開啟使用後,便不可存放多於兩個星期至三個月,視乎藥水有沒有被稀釋過或加入防腐劑。乳霜藥膏比油性藥膏更容易孳生細菌,因此使用有效期分別不應多於三個月及六個月。如藥膏是配存於闊口容器內,它的使用有效期更會短至一至三個月。藥物過了有效期便不要留起來再用,因藥效已減,或已受污染。另一個要注意的地方是,不應把藥物蓄積起來自我配搭使用,這樣做或會引致藥性相沖,產生嚴重的副作用。
香港大學李嘉誠醫學院
藥理及藥劑學系副教授
古永亮博士
資料來源: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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