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三, 14 三月 2018 12:42

警員隨身攝錄機今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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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隨身攝錄機今日起投入使用,首階段率先使用的將是警區及特別巡邏組的警員,共100部攝錄機。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強調,攝錄機是在有需要時才會開啟,同時,就使用攝錄機制定了清晰的指引,以及對警員作出了充分的培訓。此外,日後在使用過程中,治安警的主管及領導層會不斷檢討使用的成果,根據執行中出現的一些情況,進行不斷的評估及糾正不足之處。他補充說,是否考慮再增加數量,則視乎如交通執法及其他警員執法的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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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訊︰治安警察局於2016年及於2017年先後兩次就隨身攝錄機的事宜向個資辦諮詢一般意見。考慮到事宜的重要性,個資辦特製作了第0003/P/2018/GPDP號意見書《關於治安警察局前線警員配置隨身攝錄機執勤的使用守則中個人資料處理的事宜》。



為前線警員配置隨身攝錄機,有關的影像及聲音無疑將識別及記錄參與人士的身份及其實施的行為。即隨身攝錄機所攝錄到的影像或聲音,屬於個人資料,對其處理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就治安警察局所提供的隨身攝錄機使用守則,經個資辦分析後,建議重新編排使用設備的目的為:



(一)輔助執法,且僅可以用於以下情況:1.已發生或可預見發生的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及安寧的事件;2.人身、公共及私人財產正受到或將受到侵害之情況;3.正實施或預備實施犯罪的案發現場。



(二)監督及檢討警務人員執法過程,且僅可以用於警務人員執法過程受到威脅或對抗時之情況。



上述目的是與治安警察局作為處理個人資料的負責實體為履行其自身職責及任務,或活動直接相關。個資辦經分析後,現時並沒有發現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正當性條件及適度原則的規定,就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個人資料處理的安全措施及資料保存期方面亦基本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此外,因隨身攝錄機涉及對個人資料的自動化處理,治安警察局已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於2018年3月2日向本辦公室通知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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